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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惩治贪污贿赂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但是法律的颁布与修改完善并没有减少受贿犯罪的发生,司法实践中受贿腐败现象反而愈演愈烈。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是从制度层面讲,我国现行刑法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设定上不够完善则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其修改的必要性,并对如何重构我国的受贿罪提出几点自己的拙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受贿罪的概念。该部分介绍了我国刑法立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受贿罪的概念的规定,并对刑法理论界关于受贿罪概念的各种观点进行了评析,提出了本文关于受贿罪概念的观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各种利益的行为。第二部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部分对受贿罪的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梳理与分析,论证了受贿罪的客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交易的廉洁义务;分析了客观方面的四个问题,分别论证了受贿罪的行为对象应当采取“利益说”的理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各自的含义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含义,论证了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并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改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理由;揭示了对“从事公务”的理解出现偏差是造成刑法修订前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变化的深层原因,提出了要在尊重其文义的基础上对“从事公务”作广义理解的观点;提出了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存在间接故意的观点,并对受贿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作了详细的分析。第三部分:受贿罪的刑事责任。该部分通过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罪刑事责任立法沿革的梳理与分析,指出了现行刑法中受贿罪刑事责任的立法缺陷,并在坚持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和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责任重构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对受贿罪刑事责任重构的立法建议:单独规定受贿罪的刑事责任,降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增设资格刑,调整财产刑,取消死刑等。第四部分:本文重构后受贿罪的立法内容。该部分在前述三部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设计了本文重构后我国受贿罪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