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shi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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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是经济基础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对国民生活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基础设施一般为公益性设施,具有公共物品的外在经济性,再加上投资成本高,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大,以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一切行为准则的市场投资主体往往不愿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因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膨胀,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将市场机制引入基础设施领域,采用私有化、公共企业公司化、特许经营权、公私合营等方式,均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由于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融资需求的不断膨胀,以及世界各国基础设施产业管理体制改革所产生的巨大冲击,我国的基础设施体制亦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为满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这一新型的担保形式,对解决我国基础设施投入长期严重不足的问题,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作为政府激励市场主体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激励手段,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功能。它实际上是政府利用担保制度,通过私人行为,以私益为诱导,实现公益目的。而且基础设施具有社会公益性,由此决定该收益权质押必然受到政府较多的干预。所以,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自诞生起,就迥异于传统的担保物权制度:它是公权与私权相结合的产物,政府干预之理念贯穿其中。那么,如何运用公权充分发挥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的经济激励功能,并且引导其实现社会公益目的,而另一方面又防止私权因公权的不当干预而受影响,已经不是传统的担保法律制度所能解决的。因而,构筑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的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担保物权的一般民法规则,还需要一系列带有经济调控和管理性质的经济法规则。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制度呈现出双重属性,民法和经济法两种法律制度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于是,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亦进入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视野。 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在我国尚处于尝试阶段,其基本理论和具体运作尚不成熟;我国的法律对此并无直接规定。而国内学术界对于基础设施收益懒押的相关研究还处于空白状态,即便有,也仅仅是从账物权制度的角度,亦即民法的角度进行研究,视野过于狭窄,缺乏深度和系统性。基于上述背景;本文结合我国铡设施建设发展的现状,拟从民法和经济法的综合视角对勘*设施收益懒押这一新型的担保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以期把 出设施收益踉押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从民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厂大基础设施收益踉押的制度蝴提出若于设想。本文约4万余字,除前言、结语外。主体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雌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方面,阐述和分析基础设施收益懒押产生的内在原因。在全面分析刎设施的特性及其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的勘出上,赂础设施耻投入不足的原因进行剖析,并雌础设施融资市场化对融资安全的需要角度揭示勘出设施收益懒押产生的内在原因。最后,指出基础设施收益踉押的社会意义。 第二部分,以我国基础设施的发展现状为背景,沿循基础设施收益踉押在我国产生发展的轨迹;深入剖析我国创设基础设施收益懒押的立法动机—一满*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本文从我国基础设施的发展现状入手,认为勘出设施收益懒押是在我国洲于担保法结构下为解决基础设施的投入问题而寻求的一种有效的融资娜方式。之后概述了基础设施收益懒押制度在我国的发顾程,从而揭示其创设的立法动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 出设施收益懒押由于先天理雌础薄弱而导致的弊端。 第三部分,对勘出设施收益懒押法律制度的部1门法属性进行了讨论。掷设施收益懒押具有明确的政策性功能;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极为密切,在勘出设施收益懒押法律制度中;除了存在民法的一般规则,还有大量的管理性规则,这些规则在性质上与民法的规则有明显的差别。勘出设施收益懒押实际投这两种法律制度的综合。基于此;笔者提出。勘出设施收益懒押法律制度的建设不能卜又仅从民法立场来考虑;还需要根据经济法的理念;建立相应的调控和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从民法的角度探讨与勘出设施收益懒押相关的民事j去律制度的完善。理论界又寸于勘出设施收益权的性质,以及此类收益獭押的性质存在诸多争论,本文 出设施收益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基础设施收益懒押的性质进行法律踉,并对一些易于混淆的概念进行比较分祈;从而完成了勘出设施收益踉押在民法上的基本定位:债赈押。在此基础上,根涨懒押的一鞭论;结合基石出设施收益懒押的自身特性; 出设施收益懒押的设定、效力、实行和消灭等方面,提出建构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制度的基本设想。 第五部分,腋济法的角度研究与基础设施收益懒押相关的经济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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