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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法[1996)13号)则是拉开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从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序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不公以及权责脱节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制度价值,较好地完成了时代所赋予它的光荣使命。然而,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加之实行前期的理论准备工作不够充分,使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执法责任不清,监督体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但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在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每当人们对原有的陈旧并不合时宜的观念或制度提出质疑、要求变革的时候,旧的观念和体制必将使出浑身解数进行反扑,对新制度产生阻碍,这是每一次改革都必然会遇到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也不例外,在面对这样或那样的阻力和障碍时,我们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入细致的研究,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效推行提供经验。本文通过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进行深入分析,以求清晰准确的界定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中的相关基本理论问题,与此同时,通过分析我国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践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进一步探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利与弊,以此来推动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的完善工作。最后,通过构建和完善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具体制度,为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立法与具体实践中提供更为具体的完善模式,从而使这项制度扬长避短,使之不断走向成熟,发挥其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