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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制度是我国近年刑事立法的一项创新性举措,旨在通过该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实现刑罚的轻缓化,并加强对犯罪的人特殊预防。该制度设立之后,围绕制度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理论界和实务界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但是,该制度毕竟确立时间并不长,在司法适用中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待完善。本研究以从业禁止为对象展开,旨在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对当前关于从业禁止的争议问题进一步厘定,并结合自身思考对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研究从从业禁止的基础理论阐释出发,以从业禁止的基本概念界定为切入点,在基本概念明晰的前提下进一步归纳和总结我国从业禁止制度的相关特点,并深入阐释了从业禁止制度的刑法价值,指出从业禁止的设立有利于实现对职业犯罪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以及法益保护。本研究重点探讨了从业禁止的刑法性质。当前围绕从业禁止性质的争论主要有资格刑说、非刑罚处罚措施说和保安处分说三种观点。对从业禁止性质进行分析是司法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本研究在对比不同学说的基础上,认为从业禁止从其适用的目的、条件和与刑罚的关系上都与保安处分更为接近,其实质上应为保安处分,并不是资格刑或者非刑罚处罚措施。从业禁止的适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本研究从立法规定的文本以及制度的价值取向作为立足点,详细探讨了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条件。从业禁止的适用应当包括客观条件、实质条件和刑罚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研究主要分析当前从业禁止在我国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部分刑事审判案例和数据展开实证分析。其一,从业禁止与禁止令在实践中极易发生混淆,司法适用存在认定上的偏差;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违反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案例并不鲜见;其三,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范围过窄,往往仅集中于若干罪名,限制了从业禁止功能的发挥;其四,从业禁止的适用程序较为模糊,缺乏明确规定。针对当前从业禁止在司法实践适用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一是严格区分从业禁止和禁止令;二是在从业禁止的适用期限上应更加灵活,进一步完善决定机制;三是扩大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四是完善适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