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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合同的缔结在网上完成。虽然法律未对电子合同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通过对法律有关规定的研究,可以把电子合同定义为:有关当事人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直接或间接地订立的协议。电子合同是一种新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完全在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快捷方便,一般不形成书面形式,合同当事人并不见面,意思表示电子化,它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在合同成立的地点上一般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合同形式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就成了电子合同是否被传统法律所接纳的关键问题。所以,有必要扩大传统“书面形式”的概念,电子交易的合同形式应当被视为“书面形式”,与纸质书面形式文件具有等同的功能和效力。 在电子交易中,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真正的缔约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是否有效?可以参考台湾地区的《电信法》关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能力人使用电信之行为,对于电信事业,视为有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以彻底解决行为能力问题而引起的合同争议。 在网络上许多人不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出现,而是以虚拟的“主体”身份出现,是否可以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存在而宣告合同不成立?对于一些权利和义务比较简单的电子交易,消费者应该可以不提供真实身份。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才需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否则可以认为,商家和匿名消费者之间所成立的合同有效。 要解决商家的行为能力问题,可以建立一个由官方管理的因特网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按网上交易的要求核实该商家的真实身份,签发一份“电子证书”,用来说明其合法性。电子证书的功能相当于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电子认证机构严格把关,以有效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电子交易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网上的广告基本上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只有经消费者按键(点击)表示接受该要约邀请时,才能构成要约,商家承诺之后,电子合同才成立。要约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