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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诉讼制度、证据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本身是技术性和规范性很强的活动,也是容易出错的活动。鉴定的各个环节均存在可能致错的因素,一旦某一环节存在问题,就有可能导致鉴定结论错误,且普通人难以发现,酿成错案也难以纠正;同时,科技本身并非是完全确定、毫无争议的,再加上鉴定人的水平、能力和职业操守等问题,因此,现实中司法鉴定出错不少。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学界对司法鉴定错误的研究,还停留在个案研究及现象描述层面,虽然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仍未能跟上司法实践的需要。司法实务界也在积极探索避免或者减少司法鉴定错误的各种对策,但是,由于受检材提取与保全措施、质证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技术设备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鉴定人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责任心等主观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往往得不到保障,面对一再出现的鉴定错误,司法机关也似乎束手无策。这种错误的产生显然背离了刑事鉴定制度设计的初衷,不仅损害了鉴定结论和司法裁判二者的公信力,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可能制造新的不平等、不正义。笔者对国内外一些典型的鉴定差错资料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对司法鉴定实践中的差错产生的规律进行了梳理概括,剖析了鉴定差错出现的主客观原因。其中,主观原因主要是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客观原因主要包括检材提取与保全的程序缺陷、当事人鉴定程序参与权的缺失、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虚置及鉴定机构计量认证体系的缺失,等等。笔者提出了预防鉴定差错发生的相应对策,如建立检材提取与保全措施、赋予当事人鉴定程序参与权、完善我国刑事鉴定结论质证程序、构建鉴定机构计量认证体系。最后,笔者对完善刑事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制度提出了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