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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众传媒迅速普及和知识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正与日俱增。作为一种区别和表彰的符号,对商标的合理保护关系到一个企业乃至整个民族经济的发展。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来源识别功能,这也是一个标志能够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的根本原因。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割裂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发生了来源误认或关系误认,使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被破坏。因此,混淆可能性标准一直是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基本标准。这一点,已经被各国的理论和实践所确认。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采用直接列举的立法方式,而未采纳混淆理论,该种现状已经不能满足商标保护的要求。本文以“混淆理论”为研究对象,通过探寻商标混淆理论制度的原理和规则,试图建立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商标侵权立法方式,以期对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共五章:第一部分即为第一章,通过对商标实质和功能的分析得出“制止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保护核心的结论,并引出混淆理论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围绕混淆理论内涵进行介绍。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混淆的主体、对象和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着重论述了混淆理论的扩张,并对售前混淆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第三章通过对各国及各国际组织法律文本的分析,总结出一套比较适合的关于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具体因素。第四章和第五章为第三部分,对我国商标侵权立法方式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商标侵权立法方式缺陷的分析,指出我国列举式的立法方式不仅不符合商标法原理,更是与目前的司法实践相脱节,建议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时候进行修订。第五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评析,并分析了目前的立法趋势,建议在混淆可能性标准上,实行“双重相同推定”原则,即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推定侵权成立。同时对实践中关于混淆可能性判断因素的具体运用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