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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在这一法治背景下,2016年党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在1991年已发布的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指明了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表明我国立法工作在当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我国党领导立法工作在以上两个文件的指导下,已经在实践领域形成了一套惯例性做法。但是,目前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论是从中央层面到地方层面,还是从立法的各个阶段来看,都缺乏清楚、具体、完善且可供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党领导立法工作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存在着混乱、各地做法不一等问题。此外,党领导立法工作是一个多方参与的过程,程序的缺乏使得党、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等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无法厘清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权力行使的界限。通过对实践中党领导立法工作具体形式的考察和总结,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提出立法建议、审定立法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重大立法争议、审查决定重大立法事项、党组向党委进行请示报告等惯例性做法。在法治理念的引导下,党领导立法工作要想实现法治化就需要遵守现代法治强调的程序公开的基本要求,符合立法工作的高度程序化标准,使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有关程序的引导和规制下有序开展。意见也指出要“完善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在此基础上以党领导立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为目的,旨在处理好党与立法机关以及立法机关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从完善党内程序、党与立法机关的衔接程序以及立法程序三个角度出发,重点对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具体形式提出具体操作层面以及基本理论层面的程序规范建议,解决党领导立法工作在实践中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