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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附设调解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前后美国ADR蓬勃发展的时期,与ADR相关的各项支持性法案在美国被推行和实施时,也正是美国法院开始试行法院附设调解的开始,而时至今日,这一机制已经成为在美国法院附设ADR中占主流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以美国东北部马萨诸塞州昆西法院的法院附设调解实践为研究的取材对象,结合当前美国本土学者和我国学者对于美国法院附设调解的研究,从制度运行的历史沿革、当前现状以及该制度在美国本土遭遇的现实争议等方面对美国法院附设调解进行介绍和分析。本文所述美国法院附设调解的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其一,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将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的自治与法院的规则相结合,是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作为美国ADR的重要组成之一,美国法院附设调解伴随美国ADR的兴起和发展,无论是在制度设置还是运行实践上,都传承了ADR的基本特性和功能。然而同时,由于美国法院附设调解设置于法院,直接受到法院运行的影响,因此具有准司法性。其二,美国法院附设调解需要将纠纷解决逻辑与本土社会实际相结合,在遵循一般规则的同时,如何依托实际情形灵活地解决纠纷一直是美国各个法院实行法院附设调解的准则和要求。美国法院附设调解设置于“调审分离”的结构之下,通常开始于证据开示将结束的阶段,具有比较独立的地位;与此同时,依据现实需要设置的案件分流机制,如划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法院附设调解,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在具体的调解规则方面,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尤其注重沟通的有效性、纠纷当事人的主导性和调解的保密性,为此专门设置了行之有效的相关规则。其三,事实上,在美国本土亦存在对于法院附设调解各个方面的争论和质疑,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是探讨替代性纠纷解决的正义性之保障、调解员的中立性是否应该绝对化、以及衡量法院附设调解消解“诉讼爆炸”的真实效用这三个方面。其四,基于对美国法院附设调解的制度设置、现实运行以及相关争议的讨论和分析,本文从调解保密性、当事人主导性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的社会支撑这三个方面,尝试提出了我国法院调解当前可以从美国法院附设调解中有所借鉴的角度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