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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行为成为独立的罪名始于1997年刑法,在刑法体系中被设置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经过司法解释以及法律实践的不断发展,嫖宿幼女罪罪名、构成要件逐步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该罪名适用情形的增加,社会对于它的合理性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最近发生的贵州习水案和浙江永康案更是将对这个罪名存废的争论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层面。社会各界都对这个罪名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以不同的行动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一场轰轰烈烈的“嫖宿幼女罪存还是废”的争论愈演愈烈。本文将以最近发生的案件为契机,借助嫖宿幼女罪罪名大讨论的背景,引入本文对于嫖宿幼女存废之争的探讨与学习。通过对嫖宿幼女罪废除论的探讨,论证笔者为什么认为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存在是合理的。文章的主体部分将包括嫖宿幼女行为的历史定性、嫖宿幼女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嫖宿幼女罪废除论背后的原因、笔者为什么认为嫖宿幼女罪是合理的、最后一部分将以对于该罪名存在的争议为基础,探索应如何具体分析该罪的适用情形,从而使该罪名更容易为社会与民众所接受。本文的研究目的:通过对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比较,可以发现嫖宿幼女罪实际上是更有利于保护幼女的利益的,但是民众们却极为强烈的反对和排斥这样一个实际上更有利于幼女利益保护的罪名,那么原因为何?此为本文要解释的第一个问题。与普通民众截然相反的是社会精英阶层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此罪名普遍持认可态度,那么原因为何?此为本文要解释的第二个问题。本文研究方法:案例介绍,立法历史探究,罪名比较,问卷调查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贵州习水案和浙江永康案,以及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嫖宿幼女行为性质的历史沿革、理论界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的争论,法律对此的规定,以便形成对于嫖宿幼女罪直观、初步的认识,为后文深入分析和解读该罪名做好基础,同时引起话题。第二部分:在该部分我们将引入两个问题,第一:民众拒绝接受嫖宿幼女罪,我们将会对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进而得出:实际上嫖宿幼女罪是比强奸罪更为严厉的罪名;第二,民众与专业人士对于嫖宿幼女罪罪名存废所形成的尖锐的对立。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介绍,引起读者深入的思考,以期读者更容易接受作者后文的分析和结论。第三部分:首先我们将回答文章第二部分提到的两个问题。接下来分析嫖宿幼女罪废除论者的代表性观点,为后文论证作者认为该罪名的合理性做好铺垫。为了更真实地反应民众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背后的原因,笔者进行了一个小范围的问卷调查,通过整理回复得出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最后针对嫖宿幼女罪废除论者的主张提出笔者的看法,进而分析为什么笔者支持这个罪名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