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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医疗信息是医疗诊疗活动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出台的新医改方案要求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信息化是以个人医疗信息为单位,通过对个人医疗信息的征集、整理、存储等建立起病历档案,医务人员在病历档案的基础上对医疗信息进行分析、诊断,达到治疗患者疾病的目的。患者作为医疗信息的生成者,拥有对医疗信息的支配、使用、处分的权利,但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存在大量侵害患者医疗信息权利的现象,如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对外披露医疗隐私信息;将患者的医疗信息出卖给商家企业谋取利益;利用患者医疗信息作广告宣传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患者的精神权益和财产权益。但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医疗信息权利的保护并不完善,更多是从医疗管理秩序的角度规定医护人员的保密义务,忽略了对患者个人权利的救济,患者医疗信息权利并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提出问题,分析医疗实践中侵害医疗信息权利的案例和我国现有法律对医疗信息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论证保护医疗信息权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章是本文的理论部分,分析医疗信息权利,比较医疗信息与个人信息,患者隐私等相关概念的区别,认为医疗信息权利具有人格和财产属性。并结合我国的法律体制,选择以一般人格权作为我国医疗信息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侧重对患者个人医疗信息权利的救济,而不是从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的角度看待医疗信息权利的内涵和价值。第三章分析侵害医疗信息权利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构成要件。提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可以依据侵权法、合同法及人格权法对医疗信息权利进行民法救济。第四章提出完善医疗信息权利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建议。对医疗信息权利与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医生工作权益等进行价值衡量,平衡各种权益关系,确定医疗信息权利的保护序位,并借鉴国外对医疗信息权利保护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提出完善我国医疗信息权利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