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案例分析,解决玩忽职守罪在适用上的部分问题,通过概念分析、法条分析、案例分析、文献总结的方法进行研究。主要针对三个问题,一是违反职责行为的认定;二是损害结果的认定;三是共同责任的认定。第一部分,违反职责行为的认定,包括职责的解释与期待可能性在其中的应用。玩忽职守罪本质上是一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对职责的理解至关重要。职责的来源主要是法律规范与职位本身,知其职责内容方知违反职责本身,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在法律没有明确规范职责内容时就必须对职责所代表的含义进行解释说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是从人性和道义的角度阻却行为人的责任,它要求以某种标准对行为必须进行评判,如果行为不被期待则不能被科处刑罚,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在司法中应当以类型人标准为主、行为人标准为辅,客观判断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是否不被期待,而在立法上则不能对难以做到的工作进行苛责。第二部分,损害结果的认定,通过剖析王桂荣玩忽职守案,根据因果关系理论确定损害结果的范围及不同损害结果的换算,将司法解释中关于“严重后果”的四项判断标准重新做了解读,其中重点是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及国家利益、公私财产遭受损失两种标准,把握后两项的关键是以前两项中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程度相适应。“社会恶劣影响”要从社会影响的范围、受影响的人数、受影响人的情绪程度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基本上只要符合影响国家机关的形象,使其公信力下降,影响司法公正性,导致人民群众产生不满情绪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和媒体特别报道、关注,或者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上可以认定为“造成恶劣影响”,案例中主审法官造成的冤假错案从性质上来说已经满足这一条件。关于兜底条款“其他情形”的解读,重点是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理解,应当上升到法益的层面进行解释。犯罪实质论认为,犯罪的实质是指法益侵害,刑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及国民利益,法官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还应从刑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出发,因此除了在犯罪形式构成要件上解释专业术语外,还应当将损失通过抽象的法益概念进行理解,刑法惩罚犯罪的另一面就是其要保护相对应的法益。第三部分,共同责任的认定,在玩忽职守罪案例中反映出这几个问题:在玩忽职守罪中,有“集体研究”及监管过失两种特殊的案件,各方在均没有故意的情况下过失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就是过失共同正犯。现行主流的观点是,根据刑法规定,共同过失行为并不认定为共犯,应当分别依照其造成的损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种理论无法解释“集体研究”成员共同做出的决议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形,每一位成员的意见都无法独立于其他成员的意见造成损失,且无论是“集体研究”中的共同决议行为抑或是执行行为,均有导致冤案发生的危险可能性,共同决议者与执行者也均有防止冤假错案的共同注意义务,简单地给每一位成员适用单独的过失罪,不足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完整、准确、客观的评价,同时也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过失共同正犯理论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承认这一理论,但是过失共同正犯理论所对应的处罚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已经在判决中普遍适用,这对过失共同正犯理论得到承认是一个很好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