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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一种观念形态的存在,虽然其自身包含有特定的利益,但民事权利无法自己表彰自己因而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形式,这种用以表征权利的特定外在形式就是权利表征。由于权利表征的作用主要在于权利的实现,而这主要存在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因此不同的权利对表征的要求就不尽相同。民事权利作为一个总括的概念,其下又包含了诸如人身权、物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如何实现这些权利,以求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已经成为民事立法的一种侧重点。本文将以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取得制度入手,探寻物权的私法实现规则,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求完善相关立法。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在现今物权法学上的要件有:必须通过不动产转让行为来实现,这种行为的范围须有一定限制,且必须是有偿和依法有效(实际上又与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冲突,下文详述);出让人须无处分权(在家庭财产处置上,即使只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实际上仍然为有权处分),买受人主观上为善意,不动产产权已过户登记。以上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表面上看似乎很完整,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中,恐怕并非尽善尽美,仍有待进一步的认识的完善。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原物所有权人的利益或多或少会的会受到损害(但此种情形仅在对财产的处置违背原权利人初衷的前提下存在),因此,应当允许对原物所有权人的权利损害设定救济程序,以确保权利的平衡。如果一项不动产交易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至少会产生以下法律关系:出让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出让人与原物所有权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原物所有权人与登记机关的侵权法律关系。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平衡善意取得财产第三人及失权人的合法权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以及其他大多数国家均得到了认可,而本文主要针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司法实践中一些容易出现的问题论述自己的拙见,以期更加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交易方面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