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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伦理问题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问题,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历来倍受关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法理论的发展,不少刑法学者对刑法和伦理(道德)的关系却提出了质疑,这些学者认为,道德(通常在与伦理同一意义上使用)和刑法没有太大的关系,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推行道德。从刑法理论的发展过程来看,从古希腊、罗马的各位大师,到近现代的刑法学家纷纷提出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理论观点,主要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说”、“没有必然关系说”、“中性的法律观”、“相互交叉说”以及“法律伦理主义已经衰落”等等观点。由于刑法和道德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各种学说的影响,使得人们包括部分刑法学者没有认清刑法和道德关系的实质,即使有些学者认识到刑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关系,但是也很难说清为什么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而另一些违反道德行为却没有被纳入刑法?同时,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对同一问题会出现许多不同的理论,其中有的理论之间还存在截然相反的立场,这些理论常常让我们无法判断孰优孰劣?刑法的伦理问题研究就需要给这些问题提供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本文从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存在出发,沿着社会存在——社会关系(以利益关系为主)——伦理关系——道德关系——法律关系以及人的社会存在——人性——人的需要——人的行为方式的逻辑进路,推导出社会存在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即人际关系主要表现为利益关系,利益关系包括人的需要、权利、尊严等内容,而伦理关系则是体现和反映这些利益关系的客观规律和应然规范,而道德则是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生长出的合乎伦理的规范和观念,道德具有层次性,有高、中、低三个层次。伦理是围绕人的社会存在形成的利益关系的原初设定,这种设定具有客观规律性和规范性,进而推导出伦理是反映和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律和规范。刑法以伦理为根据和基础,本文将伦理是刑法的合理性根据作为贯穿全文的主线。除引言外,本文共分六章,分别为伦理、道德及其关系的界定、刑法和伦理关系历史考察、刑法基本理论的伦理蕴含、犯罪成立的伦理构造、刑法立法的伦理路径、刑法司法的伦理考量。其各部分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为伦理、道德及其关系的界定。该章对中西方伦理、道德的概念及其关系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最后得出,人的社会存在表现为人所具有的属性,人的属性即人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其作为社会事实性的存在本身具有生理需要和社会需要,人的社会存在和人的需要是事实和正常生存之要求(有些学者常常把人的需要和邪恶的欲望相等同),无论是依据对事实的认识还是依规范的评价,这些都是人生存天地间合乎常理之事。因此,人性以及人性的需要并没有善恶之分。善恶是我们对满足人性需要之行为方式的规范评价,意思是我们满足需要的方式只有不合乎伦理规律和道德规范时才被认为是恶的,合乎的行为方式则是善的。在规范或者善恶评价上,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即行为表现方式需要合乎社会规律,合乎的就被认为是善的;不合乎社会规律即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就被认为是恶的。人类恶的行为是需要刑法规制的。第二章为刑法和伦理关系历史考察,这部分内容从中西方法律的历史发展中得出西方法律的伦理性和中国传统的儒家法特征以及心中国成立后的刑法特点及其伦理基础(此处道德和伦理不做区分)。本文的重点部分是第三、第四、第五章。第三章为刑法基本理论的伦理蕴含,这部分对刑法的概念、犯罪本质、犯罪概念以及刑法几大原则进行了伦理解读。本文认为任何时代的刑法都是自己时代的公共道德(这里应该理解为伦理)与政治权力相互结合的产物。刑法实质上就是将具有利益侵害或者威胁的违背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进行处罚的法律。刑法概念背后具有深刻的伦理意蕴。犯罪的本质应该从违反伦理规范和法益侵害的结合来理解和解读。所以,犯罪本质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侵害、威胁法益的行为。而犯罪概念应从社会学和刑法学角度去理解,犯罪是一种伤害公众伦理情感、为公众不能容忍的行为。犯罪概念贯穿于刑法立法、司法以及守法等环节,社会学犯罪概念内化在了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之中,可以说社会学犯罪概念是刑法学犯罪概念的精神实质,应受刑罚处罚性既包括违法性的评价又包括规范性的评价。同时该章还对刑法原则的伦理内涵进行了解读。第四章为犯罪成立的伦理构造,这部分内容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犯罪成立理论所蕴含的伦理要素。犯罪成立的伦理构造是指犯罪成立理论对刑法规范本身所进行的伦理考量,是指在解读刑法或者在认定犯罪成立的条件时所体现出刑法本身应该蕴含的伦理性,从而让人性和伦理的光芒闪耀在刑法规范之中。第五章为刑法立法的伦理路径,这部分主要阐述了刑法立法路径的理论基础、刑法立法的传统路径以及刑法立法的新伦理主义路径。本文认为,在关于道德和法律之间关系的模式上,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模式为综合说即本质同一说和部分重合说的统一模式,即法律和道德都代表着一种秩序性规范,道德是一种软约束力的秩序性规范,而法律代表一种强约束力的规范,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是,那些纳入刑法规范处置的行为只能是那些侵害法益的反道德的行为,也即犯罪的本质应为反道德的法益侵害行为,这样就可以把一般的反道德行为和纳入刑法法规处置的犯罪行为区分开来,这样既将法律的道德区分开来,同时在更高层次上实现道德和法律的融合,同时可以避免过度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从而给公民一定的自由呼吸的空间,人民才能获得更大限度地自由,这一观点和看法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认识。该章的第二节和第三节阐述了道德法律化存在的相关问题、传统立法路径的超越以及刑法立法的新伦理主义路径,本文认为,民主社会的时代已经来临并正在成为现实,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之中,民主社会的立法就是人民的立法,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刑法就成为公民保护个人利益(包括权利和自由)和社会秩序(代表公民社会整体的利益)的有效武器。从这一视角观察,刑法和刑罚发动的目的不在是对公民自由的践踏而是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代议制选举自己的代表行使自己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也通过立法程序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刑法不再是君主和封建国王或者教会的意志和专断,而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达。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不受国家权力和他人的干涉和侵犯、促进公民基本人权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就成了现代法治的核心。可以认为,现代法治观念的“基本人权之治”或者说“宪法之治”的路径选择就是一种新时期的法治伦理主义,或者称之为“新伦理主义”的法治路径。第六章为刑法司法的伦理考量,对英美国家和我国的刑法司法的伦理诉求进行了阐述,本文认为刑法司法的判决需要公众的接受和认可,司法过程本身也需要进行伦理考量。总之,根植于人民生活的刑法应该是人性化的,应该是富有伦理情感的。刑法残酷的面容之下,应该蕴含着人性之爱,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让刑法这朵“恶之花”结出“善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