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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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履行请求权是原履行请求权的继续,性质上属于原给付请求权。《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等,继受罗马法,经过了买卖物瑕疵之补正履行付之阙如,到如今直接赋予了买受人的补正履行请求权两个阶段。我国《民法典》第582条将瑕疵担保责任统合入违约责任,补正履行请求权制度基础是无瑕疵之物的履行请求权,出卖人给付之标的物有瑕疵,买受人得请求补正。我国补正履行选择权采“债权人选择权模式”,补正履行之选择权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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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履行请求权是原履行请求权的继续,性质上属于原给付请求权。《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等,继受罗马法,经过了买卖物瑕疵之补正履行付之阙如,到如今直接赋予了买受人的补正履行请求权两个阶段。我国《民法典》第582条将瑕疵担保责任统合入违约责任,补正履行请求权制度基础是无瑕疵之物的履行请求权,出卖人给付之标的物有瑕疵,买受人得请求补正。我国补正履行选择权采“债权人选择权模式”,补正履行之选择权之性质采“选择之债说”。补正履行方式的选择权之行使,应在合理范围内,以自由为原则,顺位为例外,且该例外应由特别法予以规定。在所选择的给付未实际履行前,买受人原则上有变更权,但需兼顾出卖人利益。当给付不能时,给付义务被排除,如果某种补正履行方式构成不能,则据此排除给付义务,如果两种补正方式均为不可能,则补正履行请求权全部被排除。补正履行的履行费用过高的抗辩权,包括相对费用过高和绝对费用过高。瑕疵给付系不符合债务本旨,买受人可请求补正履行,在出卖人补正前,买受人可以行使同时抗辩权,拒绝支付价金,但第525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与违约严重程度或诸种救济方式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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