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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负有重大任务,常常用来证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伪造文书的行为,侵害了人们的财产等权利,对文书的公共信用也造成了威胁。但是我国关于伪造文书犯罪研究不多。因此,本文将针对伪造文书犯罪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主要从主观罪过、伪造行为和犯罪对象三方面进行探讨,具体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伪造文书犯罪进行概述,主要包括国内外关于伪造文书犯罪的立法情况,以及伪造文书犯罪的法益的三种学说:权利侵害说、公共信用说和法律交往上的安全性与可靠性说,其中公共信用说为主流学说,即伪造文书犯罪重在保护文书的公共信用。第二章主要是关于伪造文书犯罪的主观罪过研究。笔者认为伪造文书犯罪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明知,但只需要对犯罪对象有概括的认识即可。同时,行为人应“以使用为目的”,并列举了国外刑法关于伪造文书犯罪“以使用为目的”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第三章主要探讨了伪造行为的内涵,包括伪造与变造的区分,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的概念。按照刑法体系解释,我国刑法典中的伪造行为与变造行为属于并列地位,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关于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的定性问题,笔者赞同台湾学者甘添贵教授的观点,即应当采取折衷主义,以处罚有形伪造为原则,处罚无形伪造为例外。同时,在讨论有形伪造中应注入实质主义精神,伪造内容真实但冒用他人名义而制作的文书,因不足以损害公众信用而不予处罚。同时,刑法规定“买卖”伪造文书犯罪的是指购买者和出售者分别构成本罪。对于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买卖方,一般不能作为伪造的共犯处理,除非行为人超出了买卖的正常范畴,起到教唆、帮助的作用。买卖伪造文书行为或者行为人为了购买而提供必要信息的行为也不应该认定为伪造文书犯罪的共犯。第四章是关于伪造文书的犯罪对象问题研究。笔者提出了文书应当包括公文、证件、印章的观点。文书包括公文、证件,对这点国内外立法或者学界都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文书是否应当包括印章却鲜有人提及,而笔者认为文书应当包括印章,同时排除了有价票证和发票类文书,并阐述了相应的理由。本章还探讨了文书的真实性,我国伪造文书犯罪在文书的真实性上采取了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二元的理论,同时注重文书名义人的真实性与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但文书名义人不一定要现实存在而只要一般人认为现实存在即可,因此伪造的撤销或者虚拟的名义人的文书也可能构成本罪。在此基础上,本章具体阐述了公文、证件、印章的范围界定问题,包括领导人的批示、首长签发的公文、省略文书等特殊文书的归类。此外,笔者在本章还分析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文书复印件、电子文件等是否应当受到同等保护等问题。综上,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介绍了伪造文书犯罪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和犯罪对象三方面的争议问题,我们要通过分析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保护文书的公共信用,维护社会交易活动和社会交往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