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

来源 :山西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ksd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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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是社会经济成熟的表现,是经过反复应用的产物。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适用对象是一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相对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只能接受或者不接受,不能表示任何疑义。伴随保险业的逐步成熟,保险人利用在各种条件上的优势地位,将事先制定的格式条款提供给对方。格式合同的特点和属性使得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形成了潜在的威胁。这种严重的不公平,亟待对之加以协调。
  整篇论文,以我国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制为中心,采用层层递进的手法,并结合2009年最新颁布的《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分析如何规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文章首先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理论分析,进而从几个层面阐述我国对保险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最后对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为整个保险市场增添活力,维护个人合法利益做出贡献。
  本论文主要有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我国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基本理论分析,首先分析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显著特点,其次就为什么要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制进行分析,并结合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分析。论文联系2009新颁布的《保险法》的相关内容,认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制,顺应了我国入世后保险业开放和竞争的新形势,顺应了加快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随着新《保险法》的施行,我国保险业也期待快步进入依法监管,依法经营的新阶段。
  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保险活动日趋活跃,保险公司专门性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大幅增加,保费收入成为国家财政的一部分主要来源,但是其中涌现的问题也颇为显著,论文分别指出我国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在立法、司法、行政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罗列,以引起读者对此问题的广泛思考。
  第三部分结合上一部分反映出来的问题,首先对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意义进行探讨,其次针对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提出五点建议,希望能借此为增加全国保险市场的活力,为保障个人合法利益和发展社会经济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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