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科学研究表明吸烟以及被动吸烟对人类健康具有确凿且显著的危害,烟草工业是唯一的可以导致1/3以上固定长期用户死亡的特殊合法产业,它一面为国家GDP贡献着“卓越”力量,一面牺牲着难以估量的国民健康利益和社会成本,降低着国家的生产力和竞争力。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烟草行业给整个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潜在危害,于2005年8月28日正式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成为全球第89个批准《公约》的国家。2011年1月9日,中国政府保留的5年过渡期已到了最后时限,然而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国家级的控烟法律,亦没能践行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实现100%禁烟的庄重承诺。中国的控烟立法工作,势在必行。笔者在引言中从烟草的健康危害和社会成本入手,辅以对烟草文化和烟草产品定位的解读,得出需要进行烟草控制而非禁止烟草使用的结论。第一章通过三个层次梳理出控烟行政处罚工作的路径选择:首先,在国际上进行烟草控制的三类手段中,“替代措施”和“自愿政策”被证实行之无效;其次,举证立法是全球烟草控制的最佳途径;最后,通过介绍行政处罚在控烟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得出烟草控制需要进行恰切的行政处罚立法的重要结论。第二章讨论了控烟行政处罚立法工作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目前,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履约期限已至,然而被动吸烟的健康危害在民众之间的认知程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且受害人数持续攀升,而我国到目前尚未出台一部针对控烟行政处罚的全国性法律。一系列的国际压力、人民福祉和政府转型等相关因素均表明,中国的控烟行政处罚立法工作是必要而且紧迫的。针对部分反对控烟的企业及其盟友提出的吸烟者权利论,笔者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反驳,同时在肯定吸烟是一种自由的前提下,阐释了公权力介入个人自由统治的界限问题——即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僭越了他人权利并对他人产生损害时,行政权力的发端就拥有了正当化理由——从而宣告了政府进行公共场所控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第三章主要叙述了国际国内控烟行政处罚的立法现状。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一面全球烟草控制的国际化旗帜,为各国控烟立法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指引,其中第二项措施(即第8条)“防止接触烟草烟雾”是关于控烟行政处罚的立法建议,同时其他国家在控烟立法方面的成功示范与有益经验,也对我国控烟行政处罚立法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另外,我国虽然缺少一部控烟立法的全国性法律,但是拥有众多的全国性的法规条例和行业规范,半数以上的地方也有相应的控烟法例,只是没有收到相应的成效。在该部分的小结中笔者创造性的提出控烟行政处罚的概念,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秩序、保护被动吸烟群体的健康权益而对在公共场所违反控烟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采取的法律制裁。进而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总结出包括主体、对象、场所和方式在内的四大控烟行政处罚的法律问题。笔者在第四章通过选取我国35个主要城市作为研究模型,依次对我国控烟行政处罚立法工作所涉的四类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建议。首先,在行政主体方面笔者建议设立“卫生部门主导、其他部门协助、专门部门协调”的多元化主体并引入“场地管理者”概念和禁烟专员;其次,在行政相对人方面笔者赞同采取“处罚单位或个人”的双罚模式,坚定把握一个立场——那就是重点处罚违反法律的单位,兼以处罚挑衅法律的吸烟者,同时处罚的程度应当足够大以达到威慑的作用;再次,在公共场所的范围方面笔者通过对九类公共场所进行详细的归纳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和不足之处;最后,笔者建议在控烟行政处罚方式方面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以“惩教结合、教育为主”为处罚目的,“单位为主、个人为辅”为处罚对象,“罚款为主、手段多元”为处罚方式,“额度适当、威慑力强”为处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