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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的迅速审判权可以定义为刑事被告人在一经逮捕或起诉,有权请求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规则和程序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利。作为程序基本权之一的迅速审判权可以有效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关系,保障实体基本权的实现。刑事被告人迅速审判权具有提高诉讼效率,促使案件结果公正,保障刑事被告人权利,维护司法权威等多方面价值。同时,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迅速审判权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即宪政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刑事被告人迅速审判权符合“人的尊严不受无理侵犯”和“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无理侵犯”的宪政理论,同时也符合诉讼及时和公正进行的程序正义最低保障。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承认了刑事被告人有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并且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赋予了刑事被告人迅速审判权,而且将其上升到宪法的层面予以保障,同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此同时,西方国家还将其他一些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诸如集中审理以及各种不同形式的简易程序运用到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在实践的各方面充分保障了刑事被告人迅速审判权。
中国有关迅速审判权出现的问题比较普遍,主要原因是中国刑事诉讼的任务仍是打击犯罪,发现事实真相,而以保障被告人权利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违背迅速审判的“中国式速决程序”和“中国式拖延程序”。不但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引起非议的超期羁押、超审限情况,而且极有可能引起最终裁判的不公正。这与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诉讼期间的设置及运用过于僵化且带有极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和目前中国配套的诉讼制度诸如集中审理原则、简易程序的建立及运用还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因此,本文通过借鉴西方相应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对刑事被告人迅速审判权在中国的确立进行理论上的构想,一方面设置科学合理的以保障刑事被告人为目的的诉讼期间同时确立一系列相应的诉讼制度,另一方面针对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违背迅速审判权的救济措施以保障迅速审判权得到有效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