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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和存在的物质基础。然而,国内无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立法实践中,对于公司法上可用于出资之物或权利的适格性、交付的必要程序等都没有统一、明确的认识和规定,由此影响到对虚假出资概念认识的混乱,对虚假出资行为认定的较大差异。鉴于据以认定的相关概念不明确,且交付出资过程缺乏程序性规定,实践中频频引发股东之间关于出资的纠纷,进一步造成公司或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夺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普遍发生,也是中小股东权益失衡的根源之一。文中以一个真实的虚假出资纠纷案例为视角,引出各方争论的焦点就在于何谓虚假出资?交付出资的程序及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等如何认识方面,而解决这些问题在目前的法律层面缺乏明确依据,在理论上各家亦无统一的认识。故此文章首先试图对出资、虚假出资等概念进行历史溯源,语义解析,指出现行法关于虚假出资规定过于原则,主要不足在于对出资物内涵外延以及如何认定有效“交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与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相关瑕疵出资概念比较区别来廓清公司法上虚假出资的含义,提出据以认定的三个基本标准,以达到统一学理认识与实务判定尺度的目的。其次,对案例据以认定为虚假出资的判决理由及实践中常见的所谓虚假出资行为进行列举、辨析,主要有未支付对价物出资、借款出资、用他人财物出资、抵押担保物出资、评估瑕疵、股权债权出资等;根据民商法之交付的法律性质、善意取得、物权变动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占有时效等基本理论,结合每-行为的具体情形,区别看待,逐一分析,指出这些常见的虚假出资行为的认定正确与否,并得出结论认为商法作为特别法应作出有别于普通私法物权变动和权利变动的规定,以更有利于稳定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股东、债权人及利益关联方的利益。然后,对认定虚假出资行为引起的股东民事责任中目前存在的几个争议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主要有虚假出资股东资格是否受影响,是否当然失权,股东会是否有权作出除名,公司债权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直索权等等。最后,论者提出三点建议:完善公司法出资的程序性规定;健全信用体系;加强公司法解释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