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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发频繁,交流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这使得人们之间的摩擦和权利冲突愈趋激烈,人格利益受侵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也不断扩大。而以人文关怀为其最重要价值理念的现代民法,必须对社会生活中各种人格侵害之情形予以有效回应。因此,人格权制度得以勃兴。虽然是20世纪之后才在民法理论中兴起,但其发展速度却远甚于传统财产权。其中,各种关于具体人格权制度的规定以及理论上的争议更是层出不穷。然而,仅靠此种权利的具体列举还无法满足人们对自身主体价值的重视,故一种抽象概括保护方式的需求随之纳入了考量范围。般人格权可谓是人格权制度发展进程中最闪耀的明星,其对人格利益的概括保护使得人格权体系在具开放性的同时也更趋于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在人格利益的保护上并无类似于一般人格权的概括性条款,法院在审理新型人格利益的案件过程中也就无法可依。这种法律上的缺失使得我国公民的人格利益之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因此,在法律中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已成为共识。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以人格的演进为主线。文章探究了各个时期法律对人格内涵的认识,以了解人格内涵变迁对于人的主体地位及保护方式的影响;另外,文章对学界有所争论的人格、权利能力以及人格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了一个大致梳理,以为后文关于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之分析作出铺垫。第二部分是以介绍一般人格权制度的产生发展历程为内容。文章首先考察了大陆法系的法国、瑞士及德国的一般人格权理论与实践,指出一般人格权制度实为德国判例法上的创造;其次,文章对我国目前的人格权发展现状进行了阐述,强调一般人格权制度对于我国人格权发展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以阐述一般人格权的性质为核心。文章通过对上部分一般人格权产生发展的历程来分析其在各国尤其是德国人格权保护体系中的角色定位,进一步揭示出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就是非类型化的人格利益在观念上之集合。第四部分是一般人格权制度价值之论述。文章着重强调了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制度功能,并且还把其与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进行了对比分析,以凸显其在人格权保护体系乃至民法典中的独特价值。第五部分以制度构建为主要内容。文章根据前文对相关问题的介绍与阐述,在分析现有人格权立法模式以及我国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一般人格权制度设计的基础上,为我国人格权法的体例及条款设置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