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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有越来越多的人将闲余资金投放在金融理财市场上,因为准入门槛低,安全性高,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更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显示,截止到2017年年末,全国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9.54万亿元,较年初增加0.49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规模的庞大,其中涌现的理财纠纷也很多,在理财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是由于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导致的。在立法上,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立法层级较低,内容较为笼统、模糊,缺乏针对性,在民事赔偿上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在201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法》中规定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但是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处罚措施没有提及;在监管层面上,监管体系不利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现行监管模式缺乏对适格投资者的界定;在司法层面上,非诉讼机制的缺陷,举证责任不合理;在理财产品的销售环节,销售人员参差不齐,虚假的宣传误导消费者不真实的购买,银行内部的投诉机制形同虚设,这些都不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相关的立法不够完善,我们应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商业银行履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文主要是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义务基础进行分析,研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在规制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问题时,根据银行理财产品运营模式,借鉴国外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经验,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法律建议。具体来说,第一,提出信息披露缺失的问题,从理财纠纷案例入手,分析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不及时、不全面问题、缺少双方相互的了解的过程,即“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在第二节介绍了商业银行在前期进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时,不能全面地反映产品的重要信息,不能合理的评价消费者的理解力;在进行销售理财产品时,销售人员可能会为了业绩,传递误导性信息,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也不能充分评估消费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银行内部也缺少投诉处理有效机制,很多消费者在得知被侵权之后,往往投诉无门等现状。为下文展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基础做铺垫。第二,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内涵上,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从理财合同缔约阶段到理财计划终止的所有对决策有影响的信息;然后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和理财产品委托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上分析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从法律法规内容上和信息披露的时间上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三,从立法角度、监管角度、司法角度、具体操作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第四,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国外成熟国家的经验,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在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立法层级,增加信息披露义务的针对性、具体性规定,完善内外监管体系,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引入激励机制,完善银行投诉制度,建立第三方投诉处理机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