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共享软件引发的版权侵权责任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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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共享技术的出现深刻改变了传统的网络中的信息传递模式,基于P2P技术的文件共享己成为网络上信息共享的主要方式,P2P软件的共享功能使得个人用户不需要通过服务器就可以实现与他人的资源共享,不但方便了用户而且使网络资源得以整合与累积。但同时,P2P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也不可避免的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其中以P2P软件共享功能导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最终用户侵犯版权的问题最为严重,使得版权法律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自2000年,P2P技术在我国广泛应用以来,围绕版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科技进步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内相关主体的利益矛盾也日益暴露,我国版权制度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分析国内外,不同时期的经典案例,阐述了P2P软件随着科技不断发展而确定的侵权责任主体的发展过程。   本文第一部分重点通过分析了P2P软件侵权的现状及其特点,以及所发生的案例进行概括。   第二部分重点分析P2P网络(软件)侵权所涉及的主体——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的确定。首先,分析了我国使用P2P共享软件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其次根据主体在侵权过程中的行为,借鉴先前确定的适用规则确定他们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第三部分首先明确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种类,然后对比分析各国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定,确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什么条件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免责条件。   第四部分探讨我国版权制度的不足,并就现状提出建议。   这些研究对于我国共享网络的发展以及P2P软件运营商的商业运作模式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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