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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20世纪50至70年代,一场浩浩荡荡的女权运动在西方社会开展起来,婚内强奸行为也在此时实现了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艰难演进。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发生的白俊峰案、吴跃雄案、王卫明案以及陈岩案,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司法机关对案情类似的婚内强奸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不得不说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一种阻碍。为了解决婚内强奸案件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立、统一,笔者认为对婚内强奸犯罪化问题进行论证是有必要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婚内强奸犯罪单列罪名的具体制度研究。本文对婚内强奸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文章内容包括引言、正文、结语共计五部分内容。引言部分以王卫明案为切入点,引出我国关于婚内强奸行为定性的不同学术观点,进而论述婚内强奸行为的犯罪化以及婚内强奸犯罪单列罪名的合理性。第一部分是婚内强奸行为概说。这部分是整篇文章的基点,在这部分笔者主要阐释何为"婚内"、何为"强奸";婚内强奸行为在社会学意义上的特殊性。第二部分笔者主要论述婚内强奸行为的犯罪化这一问题。通过对我国关于婚内强奸行为定性的不同学术观点的介绍与评析,通过对婚内强奸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国外婚内强奸入罪趋势的介绍,得出应当将婚内强奸行为予以犯罪化规定的结论。第三部分是对婚内强奸犯罪单列罪名合理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的相关论述。以婚内强奸犯罪的特殊性为考察视角,介绍婚内强奸犯罪单列罪名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进而论述单列罪名的具体制度设计。在结语部分,笔者再次对文章的主要框架进行了梳理,明确了文章的大致思路:在论述了婚内强奸行为应当犯罪化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单列婚内强奸罪来更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关于婚内强奸行为的理论与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