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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发生了有史以来最为深刻的变革,金融机构的功能和客户需求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类金融机构开始向其他金融服务领域渗透,金融业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功能也逐渐趋于融合。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工业化国家已在上个世纪中后期或末期先后开始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转向混业经营。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的背景下,国际混业经营的趋势对中国金融业体制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发展和研究实践表明金融控股公司在规模经济、协同效应、分散风险等方面都具有一定优势,也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目前,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各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五花八门,有以中信、光大等为代表的金融类控股公司,也有以山东电力集团、海尔集团等为代表的企业集团类控股公司等。这些现存的金融控股公司并不规范,也需要尽快研究相关的约束和监管制度予以解决。否则,名义上坚持分业经营实又放纵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不能有交往沟通和配合,会埋下巨大的金融风险隐患。本文主要通过对国际上几个典型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监管提出对策建议。文章大体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本文第一章,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述部分,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模式、特征以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背景和经济学效应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比较研究。其中第二章是研究美、英、日三个典型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及发展状况,第三章介绍了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情况,同时分析出这些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与监管的一些共性的东西,以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有所启示和借鉴;本文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第四章对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中国现存几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存在一些问题,如何构建属于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以及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本文探讨的关键之一。最后,第五章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仍相对比较落后,监管体制也存在一定问题。尽管中国目前的银行业法律体系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法律空间,但是仍然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规范。本文通过研究和分析,对我国监管法律、监管模式框架设计以及未来监管体制的改革提出了对策建议,以希有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成功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