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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亲属拒证权制度的讨论已不是新鲜话题,自中国古代开始就有非常悠久的历史渊源。我国古代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文化所倡导的“仁”“礼”“孝”等价值观早已渗透进法律文化中。其中最具有儒家文化特色的法律制度便是“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与此不谋而合的是,世界上并非只有中国才有类似制度,关于近亲属拒证权的建立,现代西方法治国家都有所涉及并不断完善,而我国的近亲属拒证权却一直都没有再建立起来,可见近亲属拒证权已成一种趋势,但我国却有意缺位了。但是,在新的《刑诉法》中,第188条的出现使得亲属拒证权再次成为焦点,有人直言第188条是为近亲属拒证权建立的开端。但细细分析下来发现,第118条所谓的“近亲属证人出庭豁免”并非西方的近亲属拒证权,甚至第188条的出现导致了对近亲属证人证言合法性的猜疑。近亲属拒证权既不同于“亲亲相隐制度”,也不同于近亲属证人出庭豁免。近亲属拒证权是拒证特权的一种,是指在符合证人作证的前提下,出于对其特殊身份的考虑,相关近亲属证人可申请免于作证的一项权利,此项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新刑诉法提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框架下,重提近亲属拒证权有着独特的意义,特别是在维护家庭和谐、保障社会稳定方面显得尤为重要,也从侧面促使刑事诉讼程序更为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在法治现代化高速发展的今天,一项好的法规一定是符合民意与当代法治环境的。近亲属拒证权的建立是众望所归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本文充分论证了近亲属拒证权不同于近亲属证人出庭豁免,前者的涵义更为深远,在论述近亲属拒证权的涵义后介绍了两大法系的相关立法,并通过对比分析其异同点。在当前中国法治现代化背景下,特别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改革之下,近亲属拒证权有了其生长的法律土壤。在结合中国特有的“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文化和相关制度背景,本文给出了建立符合中国的近亲属拒证权的建议,在主体范围、客体对象、程序事项和例外规定等各个方面提出立法构想,以期推动与完善近亲属拒证权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