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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通过增设中间环节侵吞国有资产是近年来国家出资企业中出现的新型犯罪手段。其手段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有区别于传统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模式。基于近年来法院对增设中间环节型犯罪的类案判决,可以发现,此种类型案件通常牵涉多个环节,与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存在界限模糊、定性不准与数额计算争议较大等问题,法院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因此有必要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类案运用刑法原理进行论证。通过法院对此类型案件判决的分析,可以看出,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认定、行为法律定性、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首先应明确刑法中国有企业的概念,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国有全资说”,其次应明确从事公务的准确内涵,即公务活动应具备代表性与管理性要素以便区别于劳务活动,最后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应参照“实际控制论”区别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作不同处理;对于该类案件行为的法律定性应结合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予以区分。在增设中间环节型类案中,应重点关注贪污罪与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的受贿罪的区别以及贪污罪与获取购销差价型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其中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分的核心要点在于认定行为人所收受回扣的来源到底是属于行为人所在单位还是对方单位。贪污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区分的核心要点在于重点考察国有财产的转移方式,是否系让渡商业机会经营所得;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以公共财产损失数额为准,且不应扣除行为人所实际支付的犯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