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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是凝固的音乐,音乐是流动的建筑。一个城市一个国家其特有的文化符号正是通过外形各异的建筑所表现出来的,现代建筑已经不仅仅是住所,而是凝结了设计者思想的作品。这种体现了建筑设计者独有艺术创造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上被称为建筑作品,而法律上所说的建筑作品不同于建筑学上的建筑作品,建筑作品作为实用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这是大多数国家都予以认可的,我国在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建筑作品包括在作品的范围内。因此,建筑作品的研究在我国还处于前沿探索阶段。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通过四章对建筑作品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和研究。第一章分析建筑作品基础法律问题。目前无论是各国的立法还是在理论界,都对建筑作品的定义存在着分歧,因对其涵盖的范围认识不同,使得对其定义的理解也不相同。建筑作品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通过总结得出其鲜明的法律特征,即具有独创性上的有限性,性质上的多样性以及完成上的依赖性。依照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各国的立法规定,分析出必须具备独创性并能够被复制等要件的建筑作品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章分析建筑作品的范围。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物是指那些具有独创性艺术元素的建筑物的外观,而且法律不会考虑其用途。建筑作品的平面形态是建筑设计图,它被称为建筑作品的二维空间,建筑设计图主要分为建筑方案设计图和建筑施工图。建筑模型是构建建筑物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整个建筑作品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建筑物的立体设计图,它与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存在关联,因此应将建筑模型列入建筑作品范围之中,而不是单纯的归入模型作品之列。第三章是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研究。通过建筑工程领域的复杂法律关系,理清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主体,着重分析了建筑作品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行使,已达到更深入的对权利人的理解和保护。第四章是对建筑作品的侵权和其救济的研究。通过对建筑作品侵权行为的分类,在分析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阐明了建筑作品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功能和适用范围上都不适用于著作权归责原则。分别阐述了侵犯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的救济方式,特别强调了在处理建筑物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要平衡兼顾著作权人和物权人的利益,应该保障物权的优先权,谨慎使用强制停工的救济方式,而尽量使用赔偿等方式来给著作权人提供既公平又合理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