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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交易日益迅捷化、高效化的现代社会,掌握专业管理知识和技能的经理在商业领域的作用与日俱增,日益掌握公司控制权,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级。西方发达国家对此纷纷给予充分肯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经理法律制度以更好的实现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相较而言,由于受传统企业领导体制影响和法律理念的滞后,我国理论界关于经理法律地位的认知则颇为驳杂,表现为“代理人说”、“机关说”等学说之争。反映到公司立法和公司实践中,则表现为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理念在现实生活中的极大偏离、经理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正确认识经理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与法律地位,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成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所在。本文结合经济学和法学知识,重点考察了经理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与地位,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经理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重点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经理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文所论及的经理之基本内涵作简单说明。第二部分:考察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演变对经理及经理制度产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学和法学相关知识,重点讨论了经理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即外部管理模式以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实现公平。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经理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相关主体即股东、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以及公司职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以经理权为基础,重点探讨了经理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坐标。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公司治理框架下经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立足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并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经理制度的先进经验,提出了我国经理制度的完善建议。即:在公司治理模式上,实现股东会中心主义向经理中心主义的转变,明确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商事代理人地位,同时在立法上改造公司权力配置体系,明确经理的权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