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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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其它关键设施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公用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服务质量的优劣及价格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活,而且事关国家经济的安全与稳定。因而各国在处理公用企业问题上都非常慎重,在公用企业发展早期,基于公用企业经济上的自然垄断性、政治上的公共利益性、普遍服务的要求和资本竞争的不可能等理由,各国普遍认为在公用企业领域内实行垄断性经营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因此,排除《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的适用,对公用企业往往通过严格的政府管制进行规制。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以及公用企业在严格的政府管制下带来的一系列弊端,人们在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对传统公用企业垄断经营合理性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反思:公用企业领域其实是垄断与竞争共存、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同在的状态;公用企业垄断经营模式,给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随着市场经济融资业的发展使得大规模筹集资金成为可能,为公用企业领域进入资本雄厚的竞争者提供了可能性。因此,目前各国纷纷在公用企业领域放松政府监管,引入竞争机制,并通过《反垄断法》及相关的行业立法规制公用企业的竞争行为。   在我国,自建国以来,公用企业一直实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管理体制。近几年来,我国在公用企业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公用企业经营体制仍存在着各种弊端:企业经营效率低下,竞争行为不规范,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公用企业的经营体制已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甚至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尽管如此,我国目前对公用企业进行规范各项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善,成为我国当前公用企业反垄断改革的实施障碍。   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普遍存在的弊端及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剖析,提出只有重新界定政府与公用企业之间的关系,赋予企业真正的法人地位,使政府从企业中脱离出来,依法监督指导;建立并完善公用企业有效竞争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实行垄断与竞争并存,区分经营公用企业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通过尽快出台我国的《反垄断法》来规制公用企业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通过行业立法作为特别法对公用企业建立特殊规则,实行特殊规制,才能使我国公用企业经营行为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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