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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今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错误汇款领受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如何评价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逐渐成为学术和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焦点问题。但笔者发现,目前国内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错误汇款领受行为的研究大多是从行为人构成民法中不当得利的角度予以评价,从刑法角度对错误汇款领受行为进行深入探讨的文章和案例均不多见。在对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进行简单梳理的基础上,笔者试图对错误汇款领受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如何评价进行深入研究,把研究范围扩大到刑法领域,错误汇款领受行为是否能够构成犯罪,以及具体成立刑法中哪种犯罪,这既关系到刑法与民法的交错与竞合的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刑法中财产犯罪的具体认定问题。刑民交叉的实质在于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的竞合,而民法与刑法均是对自然事实进行调整的产物,一个事实同时符合两种法律的规范从而产生竞合,是很常见的现象,我们不能以某种行为已经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而否认刑法中犯罪的成立。而就刑法中的财产犯罪而言,包括夺取型财产犯罪,如盗窃罪;毁坏型财产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占有、挪用型财产犯罪,如侵占罪,根据具体的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行为方式的不同,这些财产犯罪均有不同的成立标准。笔者认为,从民法上而言,错误汇款领受人具有合法的权限进行取款,但是对于“占有钱款、拒不返还”的行为,应认定为不当得利,负有返还义务;从刑法上而言,错误汇款领受人主观上明知其占有的财产系“他人所有”,客观上实施了“恶意据为己有、且拒不返还”的行为,属于刑法中财产犯罪的范畴。而就“错误汇款”的性质而言,应当相当于汇款人的“遗忘物”,故错误汇款领受人非法占有他人钱款、拒不归还的行为应当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侵占罪。本文试图从刑民交叉的角度重新审视错误汇款领受行为的评价问题,并对其在刑法上的具体认定进行深入探讨。由于错误汇款领受行为从民法上而言,属于存款人基于储蓄合同而行使其取款权利的行为,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首先需要掌握其在民法上的基本概念,因此在第一章中,笔者对错误汇款领受行为的含义及类型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包括“错误汇款”的含义以及“领受”行为的具体界定,并认为在错误汇款情况下“错误”的发生并不影响“汇款行为”的有效性,而错误汇款领受行为应当从“取出行为”及“占有行为”两个阶段进行评价。第二章与第三章中,本文通过对日本以及我国法律中关于错误汇款领受行为的认定问题的比较分析,找到两者的共性和区别,从而找出目前在我国法律框架下,错误汇款领受行为在刑法评价上所存在的问题。最后一章中,笔者通过对错误汇款领受行为在认定过程中所存在的困境逐一讨论,得出错误汇款领受人在拥有正当取款权限的前提下,刑法上构成财产犯罪的合理性。最后,通过对错误汇款领受行为与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进行详细讨论与具体认定,得出错误汇款领受行为刑法上成立侵占罪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