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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具体条文用语简单,只是规定了责任形式,因此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践界,对该条文运用都有很大争议,如补充责任的运用是否适当,相应的补充责任应做如何解释,补充责任人是否应当被赋予追偿权等问题都没有形成通说。本文将针对上述争议进行展开,本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发展来源及在我国侵权法上的确立过程,重点以网络打车平台为切入点得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应做宽泛解释的结论。网络打车平台应认定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37条对网络打车平台申请权利救济。第二部分是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关于归责原则,本文着重于通过比较分析各归责原则适用情形,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并且对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案例运用中的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应否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解决两方面问题,第一方面是确定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在考虑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性基础之上,确定在界定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时需考虑的原则和因素。第二方面是围绕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论述,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方法为对现有的因果关系学说进行比较分析,最终提出因果关系判断方法。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即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对受害人责任承担方式,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我国主要学说,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多种责任形式进行比较,探究各个责任形式的优势与劣势,并在探讨最终确认补充责任的合理性。当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为过失侵权时,考虑到和《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衔接,此时双方应承担按份责任。以侵权人主观形态不同为标准,将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第三人故意的情形下。最后一部分是分析多方侵权人间的内部责任,得出结论为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法理上与补充责任理论是不相违背的,并且探究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内部份额划分标准,且肯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