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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我国重视环境资源保护相适应,随着人们越来越对绿色发展原则的重视,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中检察机关的合法性地位亦日益受到关注,并且在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正当性地位在立法上得到确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丰富司法实践。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诉前程序限制过多、举证责任部门、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规定不清晰等。因此,对该制度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对象进行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价值。本文的主体结构大概介绍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提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确立检察机关地位具有理论基础与诉讼价值,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具有正当性地位。第二部分,分析检察机关在该类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当中的发展历程,通过对案例进行整合分析探讨现阶段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探讨现阶段的制度以及在现实当中的制度方面还存在的不足,主要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处分权、举证责任分配以及生态环境的赔偿金归属不明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上述提出的不足之处,逐一给出修改建议,以便能够有效的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发展给出可行性的建议,为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献言建策,帮助我国实行经济与环境二者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