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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这座“大厦”的“根基”,为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平稳发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基础作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已走过了60周年,在经历了数次改革后,已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然而,虽然目前我国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上已经建立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并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负责管理和落实责任,农村信用社进行自我约束的同时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但是在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实践中因监管不足而导致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背景之下,有必要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体制的可行性建议,以期农村信用社能够在“三农”问题的解决中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基础性作用,为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奉献更大的力量。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及问题的提出。本部分介绍了“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系列案”,通过对案例进行深层次和多角度的分析,揭示出问题之所在,即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中的内控机制存在不足。第二部分,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的现状考察。本部分先对我国现行农村信用社监管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通过对现行监管法规的考察和分析,总结出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督、省政府或省级联社负责管理、农村信用社实施自我约束的“三位一体”监管体制。第三部分,域外农村信用社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本部分先考察了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农村合作金融较为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然后在比较分析了这些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得出启示,从而为研究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体制提供必要的借鉴。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本部分先通过借鉴域外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提出“严于管、慎于罚、立于帮”的总体监管思路,然后结合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实践,阐述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体制的具体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