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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超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日趋增强,人们精神层面的利益需求愈来愈受到国家的关注。我国在重新完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许多问题不断涌现出来,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就是其中一个。虽然大多数职务作品是作者在履职过程中实现的,但是这些作品不如个人作品、委托作品容易被人重视、继而受到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护。鉴于职务作品种类的多样性和认定标准释义的非同一性,学者们对著作权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见解。如果现行法律制度或是即将修改的著作权法能包含有效的条款,进一步完善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必然会激励创作人创作更多优秀的文化作品,对个人、单位、社会都是一般很大的财富。相反,若是在制定条款时未考虑作者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重心逐步偏向单位,必然造成作者获得的相关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打击作者今后的创作热情。这固然无益于社会的融洽与进步。因此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涉及的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中,笔者通过案例分析、理论阐述、问题解析,最终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蒲涛诉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华盛印务有限公司一案的介绍,反映出在涉及职务作品纠纷时,主要通过判定作品是否为一般职务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来解决。本文第二部分阐述我国职务作品的相关理论。先对国内外职务作品的概念、认定的标准进行介绍,再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增强对职务作品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本文第三部分对当前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现行立法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行分析,意在指出存在问题,如职务作品的定义不准确、单位优先使用权权限过大、作者物质利益保障不充分等。若是对上述问题不制定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必将造成职务作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逐渐消亡。本文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建议。坚持在法律制定时严格贯彻三大基本原则,即创作人保护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目的让与原则。再通过对严格区分职务作品与其他作品、合理设置单位优先使用权、细化特殊职务作品类型和归属、明确作者奖励标准、加强行政司法保护力度等一系列措施来规范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