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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产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从其技术特征到经济特征都在客观上存在着对政府价格管制的需求。我国电力产业的政府价格管制由来已久,在改革开放之前,电力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以不计成本的定价方式制定管制价格,在管制价格构成中体现的主要是变动成本,而作为投资的固定成本则由政府承担。这种价格管制由于缺乏经济原理而偏重政治因素,难以刺激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维护企业自身的发展潜力,因此,不利于促进社会分配效率。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单纯的依靠政府投资办电已难以满足社会对电力需求的增长,为了刺激多方投资,国家相继出台了还本付息电价政策和经营期电价政策,以个别成本制定管制价格,即按照电力项目造价和对投资者承诺的回报率制定管制价格。这种电价政策在当时条件下,极大的缓解了电力短缺局面,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并逐步完善的今天,原有的管制政策却日益暴露出弊端,如定价原则不明确、定价方法不科学、电价结构不合理、销售电价木体现公平负担原则、电价中政策性因素和经营性因素模糊不清、政府职能有待调整、公共权力缺乏监督、电价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等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电力事业的发展,制约了电力需求的增长,电价形成机制已到了必改之关口。
目前众多学者对政府管制这一概念在表述上各不相同,但综合各种观点,基本可以把政府管制归结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制与监督行为”。这一定义清晰地反映了政府管制的三大要素:管制者、被管制者、规则。进而分析出政府管制实质是一种政治行为,任何一种政府管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体现着各级政府的政治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政治因素。之后,从宏观(自然垄断性、外部性)和微观两个层次上对政府管制需求进行了讨论,提出政府管制在防止垄断、过度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必要性。价格管制作为政府管制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通过对价格管制的基本目标与定价方式之间关系的论证,得出如下结论:以边际成本决定管制价格水平,虽然从理论上能够保证分配效率,但会使企业发生亏损,难以达到维护企业发展潜力、刺激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目标。因此引出经济发达国家的两种价格管制模型:美国的投资回报价格管制模型和英国的最高限价管制模型(RPI-X模型),通过对比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
本文结合对电价的概念、分类、特点、形成、政府定价原则及方法的简要介绍,提出新形势下电力产业政府价格管制应遵循的原则及管制内容。并根据我国在电力产业政府价格管制方面的实践,概括总结了当前价格管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也是本文的重点,针对当前我国电力产业政府价格管制方面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在借鉴国外电价改革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采用成本——收益、供需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提出了我国电力产业政府价格管制的改革总体思路及保障措施。首先,要进行电力产业的政府价格管制改革,作为管制者的政府必须进行观念上的更新,职能上的转变,实现由参与者到控制者、监督者、引导者的角色转变。其次,要坚持以“以立法为先导”的原则,积极构建电力产业政府价格管制的法律框架,实现由政府管制立法、按照法律设立专门政府管制机构、依法监督执行有关管制法规、消费者组织对政府管制机构实行社会监督等。再次,要确定统一、透明的定价原则,按照经济原理建立各环节电价的管制模型。提出在制定电价过程中应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确定了改革初期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的管制模型。第四,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还需清除客观存在的一些改革障碍,并利用其他经济杠杆弥补管制的可能失灵,如平衡电源点与负荷中心输电的费用、建立电价平衡制度等。最后,提出通过建立市场力量制衡、社会监督等多维监督体系增大电价透明度、拓宽电价信息通道,共同提高市场运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