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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一些地方处理的不及时,就会引发一些恶性案件的发生。由于我国司法资源布局的不平衡,导致一些地区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的法院出现案子多,法官少的现象,尤其是河南的一些偏远贫困地区的法院。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又能减轻法官处理案件的压力,更要保持人民法院的法庭解决纠纷机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推出了社会法庭制度。这是一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它通过选任社会上的具有较高威信,能够热心帮助别人的一些老村长、退休教师、老党员、退休干部组成具有法庭形式,通过简单便捷的调解程序,将纠纷处理在法院之外,高质高效地化解了诸多社会矛盾,但社会法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遭到一些学者的质疑。本文试图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分析,进而全面系统地了解认识河南试行的社会法庭制度,为社会法庭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也供其他地区进行参考。本文对社会法庭制度的探讨分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阐述社会法庭的基本理论,界定社会法庭的概念,分析社会法庭组成人员社会权威性、办案灵活性和不收费的特点及社会法庭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通过对比的方法分析了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组织设立、成员的选任、受理案件范围、审理案件方式以及结案方式等在纠纷解决机制的异同,并揭示了社会法庭的运作机制;第三部分,阐述了社会法庭的发展历程和现实价值,剖析了目前学界对社会法庭的质疑观点,并分析提出了社会法庭所具有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探讨了各种建立和完善社会法庭的建议,最后得出应当把社会法庭归纳入人民调解制度,规范和优化社会法庭构成,法定社会法庭其诉讼前置程序,加大社会法庭经费保障力度,严格社会法庭法官的选任条件,重视社会法庭法官业务素质培养等措施。这样,推行具有社会威望,能够贴近群众、有效化解矛盾,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的社会法庭制度,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稳定、文明、和谐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