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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监督的组织,也是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最后处理决定的最高审判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委会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曾起过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法学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者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其在制度设计和程序运作方面存在的瑕疵日益凸显,与公正司法的要求愈来愈不相适应,已经成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受到了各界的广泛质疑,废除之声颇高。该文以为,也许,取消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我国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尚未修改的当前,还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者肯定,而应当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对这项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加以分析,按照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要求,对它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完善,这才是社会的迫切需要。何况,“仅因一个制度存有弊端,就要予以废除,恐怕世界上过去、现在乃至将来可能建立的任何制度都是没有理由存在的。”
该文从实践层面对审委会制度进行理性思考,就改革其组织构成、职能作用、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设想,即通过建立专业委员会,弥补审委会制度在人员组成和机构设置上的不足;通过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以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完善审委会的运行;通过规定审委会委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来改变“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