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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模式,实质上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发展而衍化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形式。P2P网贷平台自诞生以来,凭借手续简捷、借贷门槛低、到账迅速等优势蓬勃发展,在解决个人借贷、服务中小企业、活跃市场经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监管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P2P网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脱离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初衷,经营模式不断演化,逐步发展出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线下小额贷公司线上运营模式等,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如:P2P网贷平台虚构标的、虚假宣传、高息保本、设立资金池、债权拆分打包、开设分公司线上线下同时敛财、资金链断裂后拒绝提现、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屡屡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社会影响极其恶劣。P2P网贷平台的异化经营模式,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对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刑事规制势在必行。本文从P2P网贷平台的经营模式入手,分析了近年来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进而梳理出网贷平台异化经营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在分析刑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出运用相关罪名进行刑事规制时,存在行政前置作用虚化、异化平台逐渐由行政监管问题转变为刑事犯罪问题、刑法介入混乱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适用罪名机械僵化且存在打击过度问题、刑罚适用上“主刑+附加刑”的规制效果未达到很好地预防再犯罪效果等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在P2P网贷平台的刑事规制路径上,要秉持刑法的谦抑性,注意发挥行政规制的前置作用,坚持犯罪行为的“二次违法性”,疏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渠道;以保障经济发展和法益实质损害为标准,宽严相济,寻求刑法规制的统一性、公平性;以灵活解释的方法、限缩适用刑法相关罪名;同时侧重强调刑罚功能的局限性,注意运用资格刑与非刑罚处罚措施,以求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和保障金融创新之间寻求平衡,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