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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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沪深两地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制权集中,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履行其所作公开承诺的事件频频发生,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证券市场上公开承诺适用的范围很广,包括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等专项活动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也十分繁杂,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本文中讨论的公开承诺仅限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作出或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开承诺。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专门调整控股股东违反证券市场公开承诺的行为,仅有证券市场监管主体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这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中因该行为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基于这样现实的窘境,本文将聚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开作出的承诺,从理论及实践上分析中小投资者在诉求民事责任时所需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围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违反公开承诺后需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首先,由于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特殊地位,违反公开承诺则意味着其违反证券法上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都是《证券法》修订的重点,在目前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赋予中小投资者事后救济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再次,《证券法》明文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且民事责任的救济效果要优于行政处罚。最后,从实际诉讼的角度分析,要求控股股东承担民事责任也具有可行性。第二部分: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责任定性。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类型多种多样,首先对承诺进行定性,确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从承诺类型及性质、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上分析得出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具有可诉性。承诺类型事项的不同自然会导致不一样的民事责任。当承诺事项与合同契约有关时,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承诺侵害投资者财产权益的,控股股东应承担侵权责任。参照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类似规定,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应属于证券法上的一类特殊民事侵权责任。第三部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比较研究了违反公开承诺行为的特点和虚假陈述行为的特点后认为除却其信息披露事项性质的略微不同,违反公开承诺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要件和损害结果基本相同。因此对该非典型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借鉴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承担模式。此部分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失计算、重大性标准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系统性风险等方面对该行为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从理论加实践的研究角度为中小投资者及司法审判机关日后处理这类案件时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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