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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及其受益权作为民法上的财产权利,原本应当作为权利人对外所负债务之保障。然而,为了确保信托制度的稳定并且兼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立法上作出了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可以被强制执行,信托受益权却可以用来清偿受益人债务的安排。但是,这样的安排理论上是否在债权保护与信托保护之间取得平衡点,实践中的操作又是否明确呢?本文通过对信托财产及受益权强制执行的现状进行考察,以申请执行主体为视角,运用分析、比较及其归纳的方法对信托财产及其受益权强制执行情况进行类型化分析,并且就信托财产及受益权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具体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