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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日本等一些主要的金融大国不断完善金融立法,传统金融法体系得到了彻底变革,一种全新的金融法理论----“金融服务法”随之诞生。该理论改变了传统金融法理论对金融关系的划分,强调金融业的服务性,使得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关系的主体,其权益能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因而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金融危机之后,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加大了对金融衍生品的关注力度,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造成的损害,尤以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的上位最为明显。在这一大背景下,本文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衍生品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提出了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我国的金融衍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机制,应当将核心落实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上,形成四个层次的保障机制。第一,监管方面,转变监管模式,创立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并举的监管体系,且将对金融衍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明确列为金融监管的目标;第二,业者规范方面,应明确并细化业者规范,包括责任类型及举证责任划分,加强对其说明义务及适合性义务的规定;第三,程序救济方面,完善金融服务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金融服务行业的自律机构,以加强金融服务者行业内部在解决消费者纠纷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沟通及自我监督,为金融服务者与消费者纠纷及消费者之间纠纷的解决提供内部解决途径;第四,积极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建立金融衍生品消费者权益保障基金制度,从物质上切实保证消费者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