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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弱势群体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发展所不可回避的问题。社会性弱势群体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因为社会结构、社会环境发生改变而产生的,当前我国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农民工、城市贫民。现阶段,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数量日益增加,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越加复杂,因此保护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便成为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2008年8月,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进入了“后奥运”时期,在竞技体育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全民体育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体育参与状况令人担忧。体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但至今仍是一项新兴的权利,与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利相比仍得不到社会的广泛重视。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由于社会地位和利益表达能力的弱势使其权利更容易被社会忽视。所以通过对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研究能够更直观的发现我国社会体育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从而促使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立法保护更加明确,更好的健全完善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体育事业的和谐发展。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专家访谈法,将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作为研究对象,以体育权利作为切入点,剖析他们在社会生活中体育权利的缺失。并着重从两大重点问题进行论述:一、通过对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分析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主要成因及特征,并进一步阐述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包括体育参与、体育学习、体育管理等主要内容。从社会平等公正、体育事业发展、社会和谐发展三个角度出发,指出实现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重要意义。二、分析影响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发展主要的主客观因素,并结合我国现有体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发展的状况、侵犯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研究,发现立法保护、体育权利保障体系中的空缺和不足。提出保护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更应追求权利的实质平等,也就是说不仅要求该群体自身素质和权利意识的增强,更加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扶持帮助。综合相关研究分析,本文认为保护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应首先完善保障体系,以加强立法为主,其次充分利用社会体育团体的作用并积极调动社会体育资源,更好的促进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