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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我国刑法现今打击的重点。“扫黑除恶”中的“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是指恶势力犯罪。恶势力犯罪是一个非法定概念,源于司法需求,但却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限制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途径,便是要及时有效地严惩恶势力犯罪。但由于研究与立法的相对滞后,使得司法机关在打击恶势力犯罪过程中遭遇尴尬,不能有力打击犯罪。恶势力一般为三名以上组织成员,纠集者相对固定;其组织结构相对松散,属于时分时合、时聚时散的松散性群体,且不以经济利益为特定的追求目标,更多的是追求精神上的满足,以暴力手段为主要的行为特征。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组织结构上较恶势力更为紧密,参加人数更多,更为固定,在经济特征方面,具有违法犯罪的雇佣性与多元犯罪的牟利性,一般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活动并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特定区域内或者行业领域内的社会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性。为认真贯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要求,两高两部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指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仍存在诸多问题:法检两院认定界限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诉判不一;相关罪名的立法缺失,使得违法事实与犯罪事实重复评价等。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应在刑法中增设恶势力犯罪具体罪名,并完善相关罪名的设置,在立法上明确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还要妥善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设置多样化的刑罚,使不同刑罚发挥合力,有效地打击恶势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