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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城市干道上各种机动车数量的增多,道路状况日益复杂,机动车违法行为逐渐增多,给交通执法部门的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也暴露了交通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的一些问题,以及行政诉讼发生时法官对于该类处罚案件处理不当、不能很好的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等问题。本文通过对一起交通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重点阐释了我国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只有当事人陈述情况下法院对于各方证明力的确定,以及在行政审判中限缩解释的运用。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案例的介绍,笔者选取了一个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例,即行政相对人在黄方格内违法临时停车,交通警察直接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通过对案情的介绍,归纳出本案涉及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提出了该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即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是否违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文先对“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概念进行阐述,并陈述了坚持该原则的意义。然后结合案例,通过对本案被告刘某的违法行为性质分析之后,认为交通民警在行政处罚时没有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因此支持二审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第三部分提出了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即本案对于“一对一证据”的认定与适用。笔者先对行政处罚中“一对一证据”进行解析,阐释了该证据的概念以及认定标准、明确该标准的意义。然后结合案例,分析二审法院对于仅存在双方当事人矛盾陈述的审查之后,明确适用优势证明标准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提出了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即法官限缩解释在本案中的适用。笔者先介绍了行政审判中限缩解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分析法官在行政审判中运用限缩解释的合理性。然后结合案例,分析本案中二审法官对于限缩解释的考虑因素,最后得出法官进行限缩解释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