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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历来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是刑法理论上避不开的一个问题。对财物的概念研究也是以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探讨,本文坚持以广义概念的财物为研究的基本理论,并基于此对其展开研究。众所周知,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市场经济逐步发展,所有制形式也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财富的迅速增加,财产类型的种类也不断增加。而财产种类的增加也催生了各种新型的财产犯罪。这都对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犯罪对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有必要对财产犯罪的对象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本文对财物的研究大致分为四个部分,字数共3万字左右。在第一部分,笔者对财物的概念、性质、分类做出一个梳理。站在广义的角度来解释财产犯罪中的财物概念,同时对财物进行一个大致的分类,如有体物,有形财产等。并总结出“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管控可能”、“为他人占有”、“法定性”作为财物的特征。笔者通过对财物概念的概述,总结出财物概念的不断变化是由于人类所掌握的财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增长的,同时财产犯罪的对象也是随着财物种类的增多不断扩张的。这种扩张一方面是因为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催生出新的财产权,另一方面是由于科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使得财物的种类得以多变。而在对财物的分类上,笔者采用传统的以外在表现形式、以物质性质、以载体性质和合法性上将财物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现实财产与虚拟财产、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这些分类方法在分类的过程中并不像一个死板的公式,将财物种类的界限划分明确并不是其主要目的。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种类繁多,不同财物之间也是有着交叉重合的关系,因此,如何辨别并研究这些特殊类型的交叉性质财物,也是对财物分类的目的之所在。在第二部分,笔者对财产犯罪的法益做一定的研究,首先对德国和日本的传统刑法中的法益理论进行一定的总结,评析了法律的财产说、本权说等不同学说观点。其次再对我国当前的法益研究做出一定的探讨,综合比对我国当前理论中的所有权说,占有说和限定的占有说,并结合自己的观点选择比较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的理论。笔者认为,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与日本对此问题的研究较为深入,其学界对于财产罪犯罪的法益问题研究成果颇丰,很值得我们借鉴。在第三部分,笔者对特殊财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正如前文所述,科技生产力的发展使得财物的种类更加多元。虚拟财产、财产性利益、人体器官等财物尽管出现已久,但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这些特殊财物能的保护还是众说纷纭,意见不一。笔者通过对国外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梳理,总结出这些特殊财物的特点,并与我国现阶段的理论相结合,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同时对这些特殊财物当前所出现的问题也做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将其纳入刑法保护,但还是坚持特事特办原则,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一部分,笔者针对财物数额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价值变动的财物”或“价值错误的财物”。尽管数额问题是财产犯罪对象的外延问题,但对我国的定罪量刑程序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不能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