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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在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方面存在驱动力不够,预防性不足的缺憾,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地役权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可以弥补以上缺陷,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工具箱中的一个可行选项。对该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流域生态、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对该制度的研究还能够丰富我国的地役权理论和生态物权理论。本论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私法路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选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作为我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样本,分析现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现有法律规则的不足。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地役权理论基础的探索,对其在各国的立法探究,考察其适用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本文认为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地役权具有合理性。在对传统的地役权类型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分析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两大结症:自然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差别,提出了环境污染防治以相邻关系的“公众容忍限度”为界,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红线相结合进行地役权类型安排。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地役权因包含了公共利益,其适用规则具有特殊性,本文在对其进行制度构建的同时结合了闽江流域现有的法律法规,讨论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适用“地役权”,以期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上实现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