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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失侵权责任领域,由于过失判断的客观化,安全注意义务成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的客观依据。作为司法判例创造的安全注意义务,它不断地强化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其适用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供公众往来的交通领域的安全,扩大至整个私法交易、甚至一般社会活动领域的安全;并且呈现出从合同保护义务向侵权性安全注意义务,从物的安全注意义务向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社会活动中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转变的发展趋势;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主体,也从经营者、组织者扩大到参与社会活动的一般人,只要其是某一危险源的开启者或维持者,就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文章主要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约35000字,主要内容简介如下:引言主要说明安全注意义务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概念,且在两大法系的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课题。同时,简单分析了安全注意义务引入我国法律的必然趋势。正文部分,作者综合运用了法理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分析相结合,对安全注意义务在两大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上的形成与发展进行了详细介绍;对安全注意义务的理性人标准、汉德公式进行了研究;对安全注意义务在我国的确立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分析。该部分研究既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价值。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安全注意义务的概述。首先,介绍安全注意义务的产生、分类及两大法系对该义务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其中,德国法中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为了弥补法定认定标准的不足被引入侵权法,是一种法律技术上的补漏。在德国该义务适用范围由原来仅限于供公众交通领域发展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在英美两国,注意义务是过失的绝对条件,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阶段。其次,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安全注意义务形成的原因。这四个方面原因是适应危险及侵权行为责任扩大化的需要、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的有益借鉴、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受刑法过失理论的影响。第二章为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该部分首先解决过错是否包含违法性的前提问题,并指出过错的难度所在是过失判断。在分析过失的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后,笔者认为过失性质是主观,但可以客观外化行为判断。其次,论述了注意义务的理性人判断标准,分析了理性人标准的正当性、内容、实际应用,其与法定标准的关系表现为两者都可以适用时以后者为先。最后,文章介绍了汉德公式,用来衡量侵权法上的过失,指出该方法对判断过失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三章为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在我国侵权法中的适用。通过研究,该部分内容提出了作者一些创新性的观点。第一,介绍了我国司法解释的安全保障义务,随后从理论上笔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分三种情形论述,得出的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结论并非是单一、不变的。第二,论述中国侵权行为法需要安全注意义务,需要一部与世界接轨侵权行为法,评述了民法典立法建议稿中的安全注意义务。第三,提出我国司法中的具体适用方法,即理性人标准和汉德公式的运用。理性人作为过失判断的一般标准,在没有法定标准时一般适用该标准。此方法通常要求“中等偏上”的注意程度,有时还要因特定人群不同而适当提高或降低注意程度。作者对汉德公式的运用,认为不能只是对加害人成本分析,对受害人是否促成过失也要成本分析,主张在这两者之间寻找最佳风险控制点。最后,提出理性人标准、法定标准、汉德公式的适用顺序。结论部分,作者主张判断过失的法定标准为先,具体案件判断时辅之运用理性人标准和汉德公式。对借鉴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方式,主张先由这些标准指导司法实践,等待时机成熟再将其上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