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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巨灾经济损失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农业巨灾风险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生产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只有一家再保险公司,且再保险能力有限,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是解决农业巨灾风险问题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因此研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这种现实背景下,本文综合运用农业经济学、数值计算方法、计量经济学等相关理论与方法,利用Matlab、Surfer、Spss等相关软件,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领域的数据分析与研究方法,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获得的数据,重点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影响因素如费率、灾害损失变化规律等进行了相关统计分析,并对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运行机制进行了探讨。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结论如下:第一,我国种植业灾害损失较为严重,本文借助统计学的相关统计制度,计算得出我国种植业灾害损失指数平均值为0.09762(1949-2007),三个典型省份山东、吉林、浙江灾害损失指数分别为0.11387、0.13407、0.06293(1949-2007),并且灾害损失程度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第二,在灾害规律方面,通过波动系数和加权离差系数两个指标衡量我国各省份自然灾害差异,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自然灾害年际间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均较大。利用Morlet小波分析方法来研究我国种植业损失量特征时间尺度和周期性特征,结果表明我国种植业自然灾害及主要灾种(洪涝、干旱、低温、风雹)呈现明显的周期性变化。第三,从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层面来看,特别是农业保险费率方面,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费率差异较大,并且保险金额也有较大的差异,但总体的情况是大部分省份农业保险费率过低,个别省份的费率高,但费率高的省份保险金额较低,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实际上并无明显差异。第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效果显著,但巨灾风险基金相关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文第6章对我国三个典型省份的巨灾风险基金相关问题进行了模拟分析,自2004年以来,新一轮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各地陆续展开,各省份均制定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在风险责任方面,承担有限责任,实行全省范围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最高赔付责任封顶方案(以全省农业险年赔付在当年保费几倍之内的赔付责任为封顶线),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其中封顶线的高低并不唯一,山东、浙江实行的方案最高赔付标准分别为3倍和5倍,吉林在试点方案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发生农业巨灾后如何赔付的问题。第五,根据1949-2007年的统计数据,研究得出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最大理论值是2570.6亿元,山东、吉林、浙江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规模分别为311.6、132.2、108.5亿元,全国及各省可依据此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