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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一直是版权利益链条上特殊而重要的节点,图书馆处于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既要对权利人作品收藏保存,也负责将作品传播给社会公众。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并未发生改变,但适用传统图书馆的版权利益平衡点因数字技术变革发生了改变,使数字图书馆陷入版权侵权纠纷中。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中,数字图书馆常被作为一个共同体对待。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与营利性数字图书馆被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相提并论,必然导致公益数字图书馆法律地位不清,与营利数字图书馆之间的权利界限难以划分。传统图书馆所享有的版权法上的“优待”并未延伸到网络环境,公益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利益受损、风险增大。基于这样的现实,本文通过对4个案例中涉案主体的分析表明公益数字图书馆只是数字图书馆的一种,并着重区分公益数字图书馆和营利数字图书馆在组织性质、经营方式、经营目的、侵权责任等方面的不同,以及公益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上的相同点,从而证明版权立法应给予公益数字图书馆更多的在网络环境下版权的限制和例外。公益数字图书馆需要版权立法给予“关照”,但现实并不乐观。《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集中代表了图书馆界在网络环境下发展公益数字图书馆的立法需求,也反映了公益数字图书馆根深蒂固的“行业习惯”。这些需求分别是:第三方侵权引发纠纷的责任豁免,局域网信息传播相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对学校教学所需教学资料的复制与网络传播豁免,建设信息导航系统链接网络资源与网络传播豁免,采取网络传输方式进行限量馆际互借的豁免,出于合法的、非侵权目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豁免。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公益数字图书馆的利益需求几乎不能实现,而且大部分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为规避风险,公益数字图书馆的可作为空间被压缩,公益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建设和资源共享已被数字版权戴上了“紧箍咒”。公益数字图书馆要突破数字版权的瓶颈健康发展必须解决数字版权的授权问题。目前,版权授权模式有多种,但多是针对混合概念上的数字图书馆提出的。对公益数字图书馆而言,合理使用制度仍是其赖以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现行法律和国际版权立法趋势表明,单一的依靠合理使用制度并不能解决公益数字图书馆的所有版权冲突,而应采用以合理使用为主体,法定许可、共同体授权等为补充的多元授权模式协调图书馆发展。